文章导读: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二者都以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二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二者表现在意志因素方面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在刑法理论史上,就曾经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归为一体,在“认识”时代被同列入故意的罪过范畴,在“希望”注意时代又同时列入过失的罪过范畴。直到近代才将二者分离开来。因此,在定罪量刑中,很容易将二者混淆。混淆的主要点仍然是表现在二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然而,由于刑法分则对二者规定的法定刑差距甚大,稍有差错,就会造成刑罚适用中的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但是,认真对二者进行分析研究,无论是在认识因素方面,还是在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别。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过失 (一)认识因素上的区分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即对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一样的。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也就是说,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而是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点有着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例如,刘甲因其父向其要钱,两人发生矛盾而打闹。刘甲的父亲告诉刘乙及刘乙的妻子何某,说刘甲打了他。当天下午,何某抱着自己的小孩到刘甲家门口,又与刘甲发生矛盾并争吵,何某骂刘甲是骗子。这时,刘甲从屋里拿了一把钳子吓唬何某,何某便返回了家。之后不久,何某又抱着小孩站在自己家门口骂刘甲。此时,何的大女儿(8岁)和二女儿都站在何某身边。刘甲听见何某又在骂他,就跑出来与其对骂并说:“你再骂就一钳子扔死你。”何某晃身躲过钳子,但钳子却击中了何身边的二女儿头部,造成颅骨骨折,颅内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本案中刘甲在主观上对于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具有明确的认识,刘甲首先在主观上是出于伤害他人的目的,而不是杀人的目的。他用锐器打击他人头部,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他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但由于他的放任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刘甲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是一致的。刘某应当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一般都是比较模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总认为,基于他的身体、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在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因此,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实际是不一致的。 (二)意志因素上的区分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认真进行分析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尹甲和本队社员尹乙、冯某、杨某、尹丙等联合脱大麦粒,当为尹丙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戳在躲藏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3 岁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尹甲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此时,尹甲为了逃避责任,不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直到尹乙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后送乡卫生院抢救。李某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 # 时许死亡。本案中,行为人尹甲先前用铁叉叉伤李某时属于一种过失,但后来尹甲隐瞒行为真相,怠误了抢救李某的时机,对于李某的死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最后导致了李某死亡事故的发生。所以,本案中尹甲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并非过失犯罪。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认识上和主观心理上都是采取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在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该种行为,他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本人的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者其他客观条件、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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