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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与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公诉证据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19-03-04 15:39   点击量:464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1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

(2) 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杈利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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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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