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由于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中的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混含不清,有的将犯罪预备行为当作犯意表示不予处罚,轻纵了犯罪;而有的则将犯意表示当作犯罪预备进行追究,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这两种行为内容,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而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刑法规定的由言论构成犯罪的举动犯(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在网络上的“虚拟空间”出现,大大增加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以致犯罪构成的难度。因此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及其互联网言论犯罪中的举动犯,从而达到有效辩护。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 举动犯 犯罪预备是指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各种身体活动;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言词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由于犯意表示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中的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混含不清,有的将犯罪预备行为当作犯意表示不予处罚,轻纵了犯罪;而有的则将犯意表示当作犯罪预备进行追究,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这两种行为内容,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一般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意表示是行为人将犯罪的意图简单地流露于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而犯罪预备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某些具体活动为进行犯罪制造条件。(2)犯意表示仅是一种单纯的思想表现形式,并没有付诸行动,这种单纯的犯意表示不可能实现犯罪意图;而犯罪预备则是行为人将犯罪意图引向犯罪行为,已经直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已经使犯罪目的开始转化为犯罪的可能。(3)犯意表示虽然也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但这种危害尚没有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对刑法所产生的影响和威胁处于不确定阶段;而犯罪预备则已经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实际的威胁,如果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已经进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之列,那么它就已经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上述仅是一般情况下的从理论上对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仅对危害性严重的预备犯进行刑事处罚,因此对这部分犯罪应注意准确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特别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刑法规定的由言论构成犯罪的举动犯(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在网络上的“虚拟空间”出现,大大增加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以致犯罪构成的难度。 所谓举动犯,是指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对于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不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一般情况下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举动犯的危害性都十分严重,因此刑法把这类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往前推移至预备行为的实施阶段,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在犯罪预备阶段便构成犯罪既遂。 例如在互联网上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即在网上故意公然发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的行为。对此类国事犯罪,1979年刑法中曾使用阴谋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等“阴谋”的字眼以描述其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因此刑法理论上也称为“阴谋犯”,新刑法虽未使用“阴谋”一词,但其实仍有类似的规定,但现在在教科书等刑法理论中一般把该类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归于举动犯中。由于其危害性十分严重,为了进行有效的社会预防,刑法把这类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往前推移至预备行为的实施阶段。因此,如果行为人故意在互联网上公布于众的犯意表示内容是煽动或教唆他人分裂国家,则成为犯罪实行行为,便构成犯罪,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刑法规定该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便构成犯罪既遂,所以执法者只须分析该互联网上公布言论的行是否还处在犯意表示阶段,是否已超过了犯意表示的范畴达到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又如在互联网上故意向他人传授盗窃几百元钱的犯罪方法,如刚刚着手实行,其危害社会的程度不一定就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不一定要认定行为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行为人如果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形式谋划及传授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恐怖事件等属于举动犯的犯罪方法,如以文字形式谋划及故意向他人传授如何放置炸弹爆炸天安门城楼的犯罪计划及方法,因其属于危害性十分严重的举动犯,只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于众并广为传播便可以构成犯罪。 因此,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若想上升为纯正犯罪行为则完全取决于它所表述的内容和方式,即看其说什么和怎样说,即我国刑法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及其方式。因此,从犯意表示到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接近,主要分析其言论行为是否超过了犯意表示的范畴,是否具有很强犯罪意志与突出严重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属于危害性十分严重的举动犯特征等等,即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积极或者消极地实现该犯意的外部言论行为已经出现,并已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受刑罚处罚。 以上仅是笔者对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及其网络犯罪中的言论构成犯罪的举动犯如何认定的粗浅认识,在刑事辩护中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这两种行为内容,不仅对于帮助法官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防止随意侵犯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不惩罚思想犯罪的刑法精神的贯彻执行,从而达到有效辩护。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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