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孙弥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157867368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157867368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157867368
邮  箱:3086317319@qq.com
执业证号:13311201810032055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孙弥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收集与固定物证、书证的公诉证据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19-03-28 15:38   点击量:477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收集与固定物证、书证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1、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驭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具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补充收集、调职证据或者作出台理说明。

4,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驭、扣押的物证证明物证据。

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1) 助验、枪查、搜查、提驭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职人签名、盖章的,

   (3)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4) 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台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孙弥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20181003205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手机:18157867368 您是该网站第235276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