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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与固定鉴定意见的公诉证据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19-05-20 13:34   点击量:685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鉴定意见 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1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亏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 鉴定对象与检验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 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枪验。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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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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