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三台戏,计生提留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农村村庄规划与房屋建设正经历着一场潜移默化的革命,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经过调查分析,农村宅基地争议的主要成因是行政执法瑕疵和村庄集镇管理的不规范。
行政执法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部分土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不到位、不严格或不规范,引发了较大数量的宅基地纠纷。
一是村庄集镇规划不够科学与规范,且往往处于变动状态,以致纠纷频发。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为村庄集镇规划牵扯到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和本地区的建设布局与经济发展,应当慎之又慎,但有些乡镇不是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风貌进行村庄集镇规划,有的没有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只顾眼前便利,忽视远景发展;有的挤占耕地与可耕地,原有建设用地的复垦与再利用没有列入规划之中;有的乡村建设布局不合理,生产区、生活区以及公共设施规划不当;还有的村庄集镇规划得不到有效执行,常随部分当权者的喜好与需要而变动,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较多。
二是有的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宅基地时,不注重勘查现场,不作认真复核,以致引发纠纷。在调查中发现,有的乡镇土管部门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不是依照法定程序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认为只要村委已同意了村民的申请,自己仅作书面审查即可。还有的乡镇土管部门日常检查监督不够,对于一些未经审批即私搭乱建、任意侵占公共通道、他人土地权利的农户或居民,或者在已划定的规划区内私自翻建、加高住宅,搭建厢房的住户,没有及时加以制止或处罚,致使私搭乱建之风蔓延,给国家或居民个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部分乡镇政府迷信行政权利,认为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可以任意发号施令,先期规划、设计、动员等工作尚未做好,即强令村民或居民拆迁或搬迁,善后工作又未及时跟上,以致酿成纠纷。
村庄集镇管理方面: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由此可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的审批中有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村民宅基地审批的第一道关口。调查中发现,因村庄集镇管理存在疏漏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是部分村民法律意识较为淡漠,对《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有的居民虽然符合建房条件,事先却不履行审批手续,自作主张进行翻建或新建,以致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是某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干部法律水平不高,对村民的建房申请不作详细审查:有时在同一宅基上,答复多人多次,造成新的宅基地纠纷;有时对于自己亲朋故交建房申请不作认真的集体审查、讨论,私自将较好的位置批给族人或要好;有的村干部为一己之利,想方设法给自己或子女预留地理位置优越的宅基地,形成新的攀比和不忿。
三是某些村民在翻建房屋时,没有很好地执行建新拆旧的原则,形成事实上的多占抢占。有些村民打着翻建房屋的幌子,骗取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建起新房却不拆旧房,不仅影响了村庄规划,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土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