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用假货换取真货 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超市越来越多,在超市中盗窃财物或者采用以假换真的手段攫取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以下一例:被告人陈某在广州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某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14.09克、价值人民币1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浦商业大厦买得金坠1个,签字笔1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1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上述真金项链。次日,陈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某日返沪。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对于上述案件如何认定,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在定罪时颇有争论。有人认为应当定盗窃罪,简单的理由是犯罪人采用的诈骗手段实施的盗窃行为;有人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简单的理由是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行为方式都是为了通过假项链骗取真项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应当定盗窃罪。 其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窃取金项链,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应当以盗窃罪处罚。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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