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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刑法学中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作者:凌灿伟   时间:2020-02-08 18:25   点击量:373


刑法学中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答: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本案中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相反,如果是因为上下班高峰时间堵车而导致乙的死亡,导致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堵车而乙得不到救助所致。该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没有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虽然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堵车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因堵车(或者路途遥远)等因素,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或因在正常治疗期间引起并发症,导致被害人不治身亡)。由于上述情形中,被害人的死亡虽介入了堵车(路途遥远、并发症等)因素,但这些介入因素在任何人受伤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即合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堵车(路途遥远、并发症等)因素的介入,属于正常介入,由此引起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不能中行为甲与乙死亡结果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刑事律师
   案例二: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答: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我们不能因为乙超速驾驶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就说阻断了甲伤害致丙死亡的因果关系。因为,超速到底超速多少叫超速?生活中开车超速(一点点)一般认为是正常而不是异常的。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案例三: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答: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在所不问。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四: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答: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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