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凌灿伟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5881838374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881838374
首页
通知公告:  1、大竹县律师凌灿伟电话15881838374   2、大竹律师凌灿伟 大竹县律师   3、大竹律师凌灿伟 
手  机:15881838374
邮  箱:lingcanwei@163.com
执业证号:15117201410876641
执业机构: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达州市大竹县六一桥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律师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嘱继承 房屋土地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离婚同居

 

凌灿伟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涉外离婚法律指南
作者:凌灿伟   时间:2020-02-13 17:43   点击量:484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涉外离婚法律指南

涉外离婚法律指南


   近年来,涉外婚姻纠纷日益增多,将有关法律问题总结如下:
   
   一、涉外诉讼离婚
     (一)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二) 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二、涉外诉讼离婚的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凌灿伟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5117201410876641
联系地址:达州市大竹县六一桥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律师  手机:15881838374 您是该网站第176052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