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定罪量刑标准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四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求(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的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本质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上述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所取得的利益。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谓近亲属,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所谓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待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血缘产生的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同乡关系;基于感情产生的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其他关系产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立案量刑标准(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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