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具有报酬请求权,但是要求支付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是可以的。 给大家“翻译”一下就是:在失主没有发布悬赏的情况下,捡到东西的人并没有权利索要“酬金”,但是如果在保存失物过程中产生诸如保管费、送还失物差旅费等费用,是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的。 捡到东西后拒不归还或漫天要价该当何罪?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律师表示,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要求支付保管遗失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但是一旦超出必要的费用,就属于不当得利。对此,失主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此类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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