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
|
|
同居流产,如何维权 |
发布时间:2020-04-09 16:24 |
张某(女)与王某,经人认识恋爱后同居,因未采取合理的避孕措施,导致张某两次怀孕流产,并因流产手术引发一些身体疾病,后王某以种种理由,要求和张某分手,遭到张某拒绝,于是王某开始躲避王某,拒接王某电话,坚决要求分手。张某一气之下,寻求律师帮助,要求对方承担因流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分析: 恋爱和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行为,由其同居行为,目前一般仍称“非法同居”,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人人都有维护自己的身体权利不受伤害的权利,因怀孕造成女方身体的伤害,是双方的责任而不是一方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张某与王某系自原同居怀孕,给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虽双方出于自原,但造成伤害的责任在于双方,根据公平原则,王某理应承担部分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王某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虽有损害后果但并无明确的侵权行为,因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获得支持,但作为诉讼的组成部分,在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的条件下,也可以同进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 结果: 法院支持了一部分治疗和必要的营养费用,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恋爱既是美好的,但也应当是严肃的,男女双方应当本着互相负责、爱护的原则处理恋爱中的一切事宜,包括双方的性行为,以免给一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女性当事人由其应当注意保护好自己,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