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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作者:孙弥   时间:2020-04-11 16:21   点击量:489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1)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职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 是否写阴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领域,在大宗证据提取、固定和运用方面,尤其要注意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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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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