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