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合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与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合法行的界限 要正确分清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与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合法行为的界限,首先要明确刑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确切含义有三点:(1)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只有注册商标法律才确认并保持其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存在专用权;(2)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专属注册人享有;(3)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准的商品上,超出此界限,注册人不享有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有一定范围的,超出这一范围,法律不予保护,谈不上侵权的违法犯罪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即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标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权的“积极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和”消极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前者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即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所有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标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后者则涉及到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禁止权”的范围,即他人行为逾越禁止权范围,给注册商标人造成损害的侵权犯罪的情形。这是侵权与非侵权的主要区别。正确掌握和理解这一界限,应当首先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与之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否则,商标侵权行为就无法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所针对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且仅仅限于商品商标。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就不能视为非法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假冒的行为侵犯的是非商品注册商标,如服务性商标,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首先应当将本罪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商标使用经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同时由许可人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后即产生效力。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注册商标中违反合同规定,比如被许可人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或被许可人将商标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是违反使用许可合同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均属民事上的商标侵权行为,都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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