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公诉证据证明方法 (一) 直接证明法 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明法应用得最为普遍,如归纳法、演绎法和类比法等。其中,演绎法和归纳法是直接证明的主要形式。 演绎法的特点是:论题是关于特殊事实的判断,论据是关于一般原理的判断,其思维进程是用一般原理来证明特殊事实。在运用演绎证明的过程中,只要论据可靠,推理的形式符合规则,结论就应当是可靠的。 归纳法的特点是:以个别的特殊判断作为理由来证明比较一般的判断的真实性。其思维进程表现为用特殊事实证明一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人员在运用归纳证明方法时,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所应具备的全部证据中,找出其与论题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进行完全的归纳。只有这样,其结论才是可靠的。 (二) 间接证明法 间接证明是指用一定的论据证明与原论题相矛盾论题的虚假,从而确立原论题真实性的证阴方法。间接证明中常用的有反证法和排除法。 反证法,又称归谬法,是指通过证明与论题相反论题的虚假性,从反面证明论题为真的逻辑方法。运用反证法,应注意假设的反论题必须与原论题相矛盾,反论题的虚假必须得到确实证明。 排除法,运用的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是指把被证明的论题看做是该问题全部可能成立的几种假定之一,然后找到根据,证明除了论题之外的其他几种可能性都不能成立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排除法证明案情时,必须要穷尽一切论题,并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然后才能肯定论题的真实性。 (三) 综合证明法 间接证明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阴具有补充证明的特性,案件不能没有直接证明而单靠间接证明来定案。因为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同。前者是证明的方法,后者则是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一般来说,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明显的,它不需要通过逻辑推理这一中间环节,式可以直接反映案件的事实;而间接证据不同,由于每个间接证据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和侧面,不可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所以,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情,式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只有通过堆理,才能认识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才能联结案件事实的各个片断,从已知的证据事实中,推论出未知的案件事头。 往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经常结合运用,即通过直接证明从证据直接得出结论,逼过问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性,两者结合使用使结论具有必然真实性。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结合运用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1,直接证明得出的结论已具有必然真实性,为慎重起见,再用间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进一步验证。 2,直接证明得出的结论仅具有局度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真实性,而继续直接证明又因条件所限,很难达到必然真实性。这时的解决途径往往是通过严格的司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性,从而使直接证明与司接证明结合起来,使案件结论具有必然真实性。 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中,遇到疑难案件,尤其要注意运用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相结合的方法来加以证明。因为疑难案件多是只能直接证明案件结论的很大程度的可能性,而难以直接证明其结论的必然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常常是通过收集排除其他可能性方面的有关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使案件具有必然真实性。经济犯罪中一对一的证据问题,实质上是直接证明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案件。问题的解决,可能靠直接证明从肯定方面或否定方面得到突破,使案件证明达到必然真实。但这种机会往往是很少的。因此,通过问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性,常常可以起到 “柳暗花阴” 的效果。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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