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孙弥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157867368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157867368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157867368
邮  箱:3086317319@qq.com
执业证号:13311201810032055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孙弥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刑事律师对单位犯罪案件以自然人起诉法院应如何辩护
作者:孙弥   时间:2020-08-22 16:57   点击量:461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单位犯罪 以自然人起诉

公诉机关对单位犯罪案件以自然人起诉,主要是属于对案件性质认识上的问题,有的案件公诉机关认为属于自然犯罪案件,而法院则认为属于单位犯罪案件;相反,也有公诉机关认为属于单位犯罪的案件,而法院则认为属于自然人犯罪案件。检法两家在被告人主体上存在不同认识。根据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法院在诉讼上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任何案件的审判,都必须由诉讼人依法提起诉讼,然后依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所以,对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在没有对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对未指控的单位进行处罚。

对类似案件法院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处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法院确实认为该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将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对犯罪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如果公诉机关坚持以自然人提起诉讼,法院不能擅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进行判决。在公诉机关以自然人起诉,单位未被起诉的情况下,对起诉的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被起诉的自然人符合条件,就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怎样确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孙弥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20181003205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手机:18157867368 您是该网站第235550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