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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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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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又可重新起算的情形 |
发布时间:2020-09-01 19:01 |
01、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03、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04、债务人签收《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05、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06、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07、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签约权限的主体,签章确认《催款通知》构成对公司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08、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09、债务人行使债务抵销权,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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