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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证据应用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20-09-19 15:48   点击量:483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公诉证据应用标准

() 公诉证据应用标准的概念

  公诉证据应用标准,即公诉证明标准,是指公诉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得结论应当达到的程度。注释了公诉证据应用标准,是对立案证据标准、逮埔证据标准和移送审查起诉证据标准完善补充之后的成果,最接近于定罪标准。

  () 公诉证据应用标准的认定

   我国公诉证据应用标准,是“建立在实体法基础上的程序法”,兼顾客观标准与法律标准,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应的裁量杈。

   1公诉证据结论在程序上必须达到公诉证明标准,即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以下标准: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应注意以下几点:

   (1)虽然案件事实的某些细节尚未查清,例如,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不属于合理怀疑。是否影响定罪,应当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需证据为准。

   (2)合理怀疑应该是有根据的、具体的怀疑,不能是无根据、无事实的抽象怀疑:

   (3)合理怀疑必须符合情理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或者有一定根据的辩解,要用有针对性的证据予以排除。

   3,罪名标准

   公诉证据认定的事实必须与刑法规定罪名的罪状相吻合,并排除依法不以犯罪论处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应予起诉的,应当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1)犯罪客观方面,应当包括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手段、原因、经过、结果等方面的证据;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构成要求有犯罪动机或者目的,应当查清。对于主观要素的认定,应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不应完全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被害人陈述;

   (3)犯罪客体方面,主要应当结合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具体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侵害特殊客体的犯罪,还应当具备特定的时间、地点、手段和目的等。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等情节标准或量刑起点的,也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要件;

   (4)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公诉证据应用标准的盖然性

 公诉证据应用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阶段性认识标准,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对证据标准的要求也呈现递进的规律性。因而,公诉证据应用结论的唯一性,并不排除个别证据应用过程中的盖然性,这是由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决定的。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

   1,在案件的非主要事实上可以适用优势证明力的盖然性标准。如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确认的犯罪动机、有关案发具体时间、地点、凶器下洛等,不影响定罪量刑。

   2,在案件中,某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要素的确定,允许适用最大盖然性标准。如有的被害人年龄、被害人伤情(轻伤、重伤难以界定),或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责任人不清等。这种情况会影响定罪量刑,有时会导致降格起诉或不起诉。

   3,某些案件,在综合评定事实要素、确定事件性质时,仍允许适用盖然性标准,如犯罪动机、犯罪故意采用司法推定方式予以确认的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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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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