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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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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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违约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
发布时间:2020-09-20 16:30 |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守约方的损失呢?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违约方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守约方的损失。哪怕是违约方认为守约方实际并没有产生损失的,也应当尽合理的说明义务,我们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比如,买受人违约的,请求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理由是因为房价上涨了,但这时出卖人并无实际损失。
其次,如果违约方认为守约方的相关损失是由守约方掌握的,那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守约方提交,这就是证据法上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和第113条,以及修订后于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至第48条,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守约方对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应当具体地陈述,尤其是当违约方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相比,存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的,守约方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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