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张颖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婚姻期间,有些财产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
发布时间:2020-10-30 20:24
1、一方通过遗嘱继承、遗赠或受赠与等方式得到的财产,且明确指定给该个人所有,排除了夫妻共有的,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2、婚姻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还有一些更特殊,一项财产按一定标准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是一方个人财产,比如: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换句话说:结婚前参军年限部分的这些费用属于个人。

4、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的,也可按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5、夫妻双方对依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特殊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应按双方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约定为按特殊份额共有的,也依约定认定。

提示:如果不离婚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其实意义不大,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那随便怎么处理都行,一方自愿把依法认定为自己个人财产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分配给另一方,法律也不干涉!《离婚协议》生效后也有义务按协议执行!但如果对财产分配问题协商不成闹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