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挪用特定款物罪 定罪量刑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 立案量刑标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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