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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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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一些法律知识,一定要了解: |
发布时间:2020-11-02 15:34 |
《民法典》第1128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尤其对于一些失独家庭或不婚丁克家族而言,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传承。
1.确定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时,应考虑被代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闫鹏某诉闫某京代位继承案
案例要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时,应考虑被代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我国继承法在确立代位继承的性质上采用“代表权利说”,即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参与继承,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无权代位继承。同理,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考量的因素,同样适用于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确定。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徐静代位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依据遗嘱的代位继承。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则因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已经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来得及分割遗产。此时,只发生转继承而无代位继承,即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实际是按照一般的法定规则来处理的。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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