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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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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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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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吗? |
发布时间:2020-11-03 17:12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对于一方隐瞒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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