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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20-11-22 11:24   点击量:501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定罪量刑标准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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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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