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涉及的管理性规定多,实践中违法建筑、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突出,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很大。诉讼中的合同效力问题、鉴定问题、损失赔偿问题、优先权行使条件问题、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等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相互交织,处理难度增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以上问题都有了新的转变性的规定,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又有哪些转变呢?
满足前提条件下的突破合同相对性
主要包括,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继续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等。如: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通过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切实保障了实际施工人能顺利拿到相应的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的确定根据案情判断是否可能有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出现。其次判断所谓的实际施工人和其合同相对方的关系,因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并不是以包工头为准,包工头只是实际施工人的代表,实际施工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一种特殊组织,通过判断两者的关系来确定是转包、分包还是合作、合伙,如果是合作、合伙关系,那么其对外则应与合作或合伙方作为同一法律主体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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