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居住于502室,徐某居住于401室,该两套房屋处于同一单元内,系一步行楼梯两户。因深夜楼道内经常发出敲击声,徐某长期受噪音骚扰产生恐惧心理,2020年7月4日,徐某在4楼楼道内安装摄像头一部,该摄像头摄录范围包含张某上下楼层必经的楼梯走道,可以监控拍摄到相关居民的出入情况。徐某在安装该摄像头后,张某随即提出了异议,且报警要求徐某拆除摄像头,但徐某拒绝拆除。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上述案情中徐某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包括与张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徐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足以侵害到张某的隐私权。徐某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徐某为了自己的住宅安全完全可以采用室内安装监控等其他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建立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 综上分析,徐某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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