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构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本案中,何辉对赃物并不知情,虽然最终何辉只支付了800元,但其交易价格应以1500元为准,故其购买价格合理,何辉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据此可以明确,何辉购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作为赃物理应追缴,但其损失可由程东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