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超出执行时效并不丧失实体权利。我国现行申请执行时效,法律性质上跟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只是诉讼时效是对未决债权而言,申请执行时效是对已决债权而言。它们的法律后果都不是丧失实体权利,而只是丧失请求权,债务人获得不履行的抗辩权。即届满后权利本身不消灭,只是权利效力减损。
其次,执行时效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事项。同诉讼时效一样,申请执行时效并不是立案审查要件,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超出执行时效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如被执行人未就执行时效提出异议,可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就执行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应审查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再决定是否裁定不予执行。 再次、抵销权的行使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即便超出执行时效,但并不妨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无须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作为形成权的抵销权的行使,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最后、受理超过执行时效案件具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 综上,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债权人务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因申请执行时效到期影响权利实现。同时,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执行时效,仍应当先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