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定罪量刑标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问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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