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2、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3、合理合法顺延公司促使工程款支付。 4、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 5、处理好政府工程的审计报告价格与合同价格矛盾。
工程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卡、进度款、结算款、保证金。要在日常签订合同时,就要做到几点,明确约定各类工程款的数额、支付的时间、催告的期限、计算利息的时间和利率;
作为承包人,一般是作为权利主张方,应当在各个阶段及时行使权利。及时向发包方索赔。当发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方索赔;及时请求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请求结算,向发包方送交完整的结算材料;及时起诉。在工程欠款形成后,要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防失去胜诉的机会。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过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的债权。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把利剑,同时适用于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没有施工资质、借用他人施工资质等签订的施工合同被法律确认为无效合同的企业或者个人。这是对民工工资支付的一种保障,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将超出行使权力的期限。
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借助政府行政机关的力量和新闻舆论的力量,各地政府为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清理农民工工资欠款的力度很大,省市县均成立清欠办,组成专门力量清理民工工资欠款问题;一旦发生工程欠款,及时借助政府力量,省时有效。 实际中,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往往是同乡几人组成临时团体,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清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办法不熟悉,话语权又相对较弱,甚至没有话语权,想要借助新闻舆论的力量,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借助民工的力量,及时向前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追索欠款,催告,综合各种手段索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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