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侵犯著作权犯罪 合理使用行为 界限 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对某一作品进行使用,在《著作权法》上称之为合理使用。国外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有关于合理使用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该条应当作一定的限制,一是使用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不能进行经营性的使用;二是只适用于使用人本人使用,不能扩展到其他人;三是仅指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对没有发表过的作品不在此限。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运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一是被引用的作品是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在此限;二是要符合引用的要求,不能把引用变为抄袭;三是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和出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运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一是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三是应当注明被引用的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运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使用人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二是为了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三是只能作为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使用,不能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运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一是必须严格掌握国家机关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二是国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运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仅限于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二是无论是否发表均可复制;三是不得用于出售或出租。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