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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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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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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真实性应由谁申请鉴定? |
发布时间:2021-03-28 13:50 |
近年来一些地方高级、中级法院的司法规范文件有所涉及,但尺度并不统一。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告仅凭借据起诉的,由原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仅依据借据起诉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对借据上的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由原告申请鉴定,否则法院可认定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14条第3款第1项规定,“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其他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由被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不仅提供了借据,而且提供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使得借据的真实性已经具备一定可信度的情形下,被告质疑借据真实性的,由被告申请鉴定。
(三)原告仅凭借据起诉,被告有证据证明借据疑点的,由原告申请鉴定
这一规定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规定不同,在原告仅凭借据起诉时,并非当然地由原告申请鉴定,而是要求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方由原告申请鉴定。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四)一律由被告(异议者)申请鉴定
这一规定并没有区分具体情形,而是笼统地规定对借据签章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由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基本上都是原告凭借据起诉,对借据签章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一方,自然就是被告一方。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4年7月3日)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借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经依法释明,应当申请鉴定的一方不申请鉴定或拒不预交、交纳鉴定费用或当事人拒不提供笔迹印章比对样本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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