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晚,刘某与陈某、金某(女)等同事一起在南昌市某KTV唱歌。期间,金某借用陈某的手机给男友范某拨打电话,但未接通,后范某回复电话,电话中范某和陈某发生口角。次日凌晨,范某伙同余某等人来到该KTV门口,持棒球棍殴打陈某。陈某被打后看见刘某等人站在KTV门口,便喊帮忙。刘某等人便和陈某一起抢下范某一方的棒球棍,殴打范某、余某一方,将范某、余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余某、范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与轻微伤。2019年1月,民警陆续将陈某等人抓获,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与余某、范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共同犯罪、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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