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反悔
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是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具有强烈身份关系属性的民事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 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应当适用《婚姻法》。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达成的协议,与《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自由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同一个整体,不能单独适用任意撤销权。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条规定可以得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支持了反悔一方,那么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另一方即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