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全部无效。
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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