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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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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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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予立案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4-15 16:44

一、不予立案
评查要点一,是否符合不予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评查要点二,是否及时履行告知、送达程序?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评查要点三,是否按规定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评查要点四,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审核重点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评查要点五,是否按规定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