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申1000号再审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吉瑞鑫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潘雪梅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亦有专门表述。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按照该约定送达的地址为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上述“约定送达地址”既可以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履行而送达相关文书的地址,也可以是为将来发生诉讼、仲裁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为当事人送达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故一、二审法院按照潘雪梅在《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参考范本(法院推荐的标准版)
争议的解决
1. 协商:……(略)
2. 诉讼或仲裁:……(略)
3. 管辖的约定:……(略)
4、 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约定。
4.1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乙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4.2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4.3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4 承诺。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4.5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 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