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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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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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配偶要承担责任吗? |
发布时间:2021-05-03 19:17 |
《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直接影响担保人配偶的财产利益。现担保人配偶对该保证条款不予追认,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故担保人配偶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诉求确认《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无效,仲裁与本案亦不属重复处理。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即使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名亦并不影响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该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之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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