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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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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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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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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了,就没法要回执行款了吗?
发布时间:2021-05-16 22: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二,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依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时若无逃避债务的故意,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