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确定,往往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决定,即按照双方借贷时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若不违反国家现有规定,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依法给予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法律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的保护上限。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出台的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作了较大幅度调整,相较于过去有较大幅度下降,此变动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与旧的司法解释适用年利率24%至36%的规定相比更为合理。从长期来看,此次调整能够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市场整体利率下行,这也是当前加快疫后重振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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