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未从事公司主业务经营,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