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张颖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公司对公司之间的借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10-20 16:09

公司之间相互订立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的第一个前提是:该借贷行为(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第一个阶段: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合法!合同(协议)无效!

在1996年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

上面提及的有关金融法规指的就是1996年的《贷款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阶段:明确了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合法!但有几个前提。

2015年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十一条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这个规定和下面第三阶段的规定几乎一致,相关需要的前提,我就放在下面阐述。

第三阶段:继续明确第二阶段支持企业间借贷合法的精神,更加明确了相关的前提条件。

2020年8月20日修订了第一阶段颁布的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贷维持了201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的是有效的。

企业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并且不得以借贷为常业。

这个前提其实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这条司法解释中,但属于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201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另外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对《解释》的通报会中指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