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3条是分则中的法条,设置了三条罪状,一是交通肇事罪;二是危险驾驶罪;三是在这两个罪状基础之上可能触犯的其它更重的罪名。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危险犯( 设定危险犯,不一定非要有实害的发生);其它罪状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是要以具体的罪状来定析的。133条是评价具体犯罪行为的法条。如果你犯了这个罪,危害了社会,国家就有可能用这个法条来评价和追究你。 《刑法》第13条是总则中的法条,是告诉你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犯了罪的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评价,情节轻的可以免除,不是犯罪的,当然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无罪。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细化。分则能够全部、准确评价犯罪行为的,就排除总则的适用,分则不能完全评价犯罪行为的,而法律又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那么就要适用总则来指导分则来一同评价该犯罪行为,做出合理结论,从而达到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之目的。 危险驾驶罪是侥幸行为犯罪,“侥幸”入刑是“刑八”的一个历史性亮点,一改过去的“过失推定”而上升为“放任”或“故意”,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说,醉驾(80mg)不一定都入刑,还说了好多好多的道理。我想,分则又不是不能评价该行为?是不是分则和总则的用法和关系搞错了?也许是我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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