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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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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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0510649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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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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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法院的审查思路 |
发布时间:2021-11-14 15:57 |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注重协调现行政策和维护物权公示原则。首先应对借名买房关系存在与否进行审查认定,在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前提下,再对案涉借名协议的效力进行判断。如案涉借名协议无效,则法院对无效后果一并处理;如案涉借名协议有效,则应判定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
当事人借名买房事实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基础。审查借名事实的要点和步骤为:首先应当查明有无书面约定,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约定,则一般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若当事人之间无书面约定则应当查明:(1)当事人借名买房原因;(2)购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3)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及房屋权属证书保管情况等。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所查明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对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及合同编中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由于借名关系的特殊性,本文仅讨论规避购房及信贷政策借名协议的效力。
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应依据借名协议的有效与否对相应后果分别予以处理。
其一,在认定借名协议无效的情形下,房屋归出名人所有,出名人应当向借名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并依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对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摊。
其二,在认定借名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实际形成了房屋归属合意,借名人可以依据房屋归属合意形成的债权要求出名人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如因房屋过户存在障碍导致借名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借名人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归属合意,并以此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及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当事人直接诉请确权,则法院可以释明双方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仍坚持确权诉请,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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