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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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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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合同有效吗 |
发布时间:2021-11-15 22:28 |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分析,区分适用。出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出卖人因无权处分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关于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基于家庭交易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保护交易相对方的需求,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运而生。根据此制度,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本案中,巩某玲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登记为王某刚单独所有。巩某玲未取得王某刚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系无权代理行为。
2021年1月27日,巩某玲以王某刚名义并作为共有人与张某芳、淄博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载明:甲方(卖方)王某刚,乙方(买方)张某芳,丙方(居间方)淄博某房地产公司。甲方愿意以人民币壹佰零肆万捌仟元整(¥1048000元)的价格,将其坐落在桓台县某小区6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包括水、电、双气开户、所有内门、卫生洁具、灯具、沙发、院子、车库的配套设施一并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作了充分的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地产;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将购房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交于甲方……乙方违约,乙方不得索还定金;甲方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3日内将定金双倍退还给乙方……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在合同落款处,巩某玲代王某刚签字确认并标有“巩某玲代”字样。同时,巩某玲在甲方共有人处签字确认。
同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张某芳将房屋定金10000元交付给巩某玲,巩某玲为其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张某芳购某小区6#1-101的房屋定金壹万元整(¥10000元),收款人:巩某玲 2021年1月27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2月28日,王某刚以涉案房屋系其单独所有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并出具证明一份,表明因个人王某刚原因单方终止与张某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另查明,巩某玲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王某刚于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刚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还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现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持有,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曾与张某芳数次去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芳出示了涉案房屋产权证明。 图片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某芳与被告巩某玲、第三人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巩某玲双倍返还原告张某芳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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