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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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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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债务人手机,即使非其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发布时间:2021-12-21 17:19 |
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裁判要旨: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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