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法律对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一种特殊的保护,这种状态的妇女处于身体虚弱状态,丈夫在一定的期间不能提出离婚。
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轨并怀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应判决离婚。
图片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法律虽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同时法律留有了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就没有否认一切,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结合法律条文连贯性、立法本意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我们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出于保护妇女权益,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根据该回复精神,我们可以从反面得出:女方婚内出轨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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