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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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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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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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情况 |
发布时间:2022-01-15 19:22 |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继承人一旦丧失维承权,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维承人的法律地位,亦即丧失了其继承遗产的可能性。 第二,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发生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 第三,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实际上也就是剥夺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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