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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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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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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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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2-01-19 22:5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张女士因摘香椿之事发生口角,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虽然黄先生事后表示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上有其本人签字,且并无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抑或是无效的情形,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黄先生要求返还支付款项,于法无据。《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一次性就解决完毕,黄先生不能再行向张女士主张其背包损失。因此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黄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民事和解协议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意味着双方均自愿放弃协《协议》中约定内容以外的所有请求,因此黄先生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害的背包。

判断本案中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应遵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黄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先生主张其与张女士签订《协议》时未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女士通过坐地不起的方式“要挟”黄先生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返还赔偿款100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威胁内容往往涉及危害对方及其亲友的健康、生命、财产等,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